摘要:介绍著作权问题产生的原因、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所处的法律环境以及传统作品数字化的原则。
关键词:著作权法 数字图书馆
分类号:D923.4 G25
作者:刘语涵 辽宁省图书馆采编部 助理馆员

著作权法与数字图书馆


进入21世纪后,数字图书馆的研究和建设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和前所未有的重视。数字图书馆使传统的纸基图书馆发生了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它以海量的储存、丰富的资源、便捷的检索、传输的快速、跨时空的链接、高度的开放等无可比拟的优点,让传统图书馆望尘莫及。建设数字图书馆是网络环境下图书馆适应社会的需求,实现自身在社会不断发展进化的必然选择。然而,建设数字图书馆的过程也充满了需要解决的新问题,著作权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一、问题产生的原因。 在全球网络环境未形成以前,信息资源的传播利用范围及效率极大地受限于技术因素,著作权问题并没有突显出来,因此,为了寻求信息资源的传播利用范围的扩大及效率的提高,开发、研究、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成为图书管理者的不懈追求。这样,基于网络环境的数字图书馆建设伊始,著作权管理成为与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的服务模式的采用而相伴产生的一个重要问题。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者着眼于提供无限的信息空间,以便捷、廉价的数字复制和网络传播,促进自身所存储以及各种分散的数字信息的有效传播和利用,使图书馆的信息服务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如美国著名数字图书馆研究专家Michael Lesk就在其著作中指出“数字图书馆之所以出现是因为它能够实现全球范围的信息存取,准确无误地复制。”令人遗憾的是,这种观念与著作权人希望控制作品使用的现实正好产生了激烈的冲突。正因为这种原因,而导致了著作权问题。因为,数字图书馆建设者所期望的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功能与服务,大大超出了传统上著作权所允许图书馆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使用程度和范围,引起了著作权人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担心和关注。我国的一系列数字图书馆建设项目实施以来,也面临着著作权问题的制约。针对一些数字图书馆项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就擅自大量把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上网的现象,媒体报道颇有微词。有的报道将电子(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描述为“大兴土木”,这种做法把现有法律投入到十分尴尬的境地,国家著作权管理机构在肯定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积极意义的同时,对上述做法也不予支持。
二、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法律环境。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方兴未艾,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也都面临着以著作权法为中心的法律法规变动的制约。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法律环境究竟如何呢?国务院2000年重新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已经根据《WIP0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明确了作品上网传播的法律定性问题,即新设了未加任何限制的传播权和对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作品行为的惩罚条款。此外,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还规定了对技术保护措施和著作权管理信息的保护条款。尽管该草案尚未通过人大的批准,目前还未生效,但是,这已经表明了我国建设数字图书馆的法律环境并不像我们所希望的那样宽松。而且,由于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最后能否通过,通过的正式修正案中是否有一些增加权利限制条款方面的改动,尚不得而知,这些情况更增加了数字图书馆处理著作权问题的复杂性。在此背景下,尽管许多东西都处于不断变动且难以确定的状态,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这就是我国已经开始实施对网络传播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且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比在传统传播环境下更为严格。因此,国家针对网络著作权问题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等,必须引起数字图书馆研究者、建设者的重视。2000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该决定共有7条,其中第3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说当前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处于比较复杂、多变的法律环境下。从国内外数字图书馆建设实践看,数字图书馆的馆藏资源来源具有多渠道、内容形式多样化等特点。图书馆既要通过购买、交换、赠与和从网上下载等方式进行馆藏建设,也有自己制作大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据库,要使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的优势提供各种服务,就需要更多地考虑与著作权有关的问题。
三、传统作品数字化转换的原则。根据我国现有著作权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将馆藏资料进行数字化转换时应采取的原则:
首先,图书馆可以自行将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资料和超出著作权保护期的资料进行数字化转换和相关的使用。
其次,在著作权法没有设置合理使用条款的情况下,面向网络传播将任何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都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如果著作权人拒绝图书馆将馆藏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图书馆只有在该馆藏作品著作权保护期满后,才可以自行将其进行数字化转换。因为,将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馆藏资料数字化并上网传播,行使的是著作权人的两项专有权——复制权和传播权.如果著作权法不对著作权人的这两项专有权同时进行限制,那么,为了上网将处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馆藏资料数字化,就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52条中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相、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其中没有明确指出数字化方式是否属于复制行为。以往的理解是,“以印刷复制、临摹、拓印、录音、录相、翻录、翻拍等方式”的这种不完全列举法的定义似乎可以包括数字化或者其它行为方式在内。但是,同样也可以否定包括数字化行为方式。为适应数字技求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增设了复制权,将数字化纳入了复制权的范围,保留了图书馆为保存和展示目的而复制馆藏作品的合理使用条款。但是,对新增的传播权并未设置合理使用条款。所以,即使图书馆以保存名义制作了馆藏作品的合法复制品,擅自将这些复制品长期放在网上也是有侵权风险的。从长远看,数字化问题的重要性会有所降低。由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作品会自动进入公共领域,不需要经过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便可以制作成数字化形式。根据我国己有的法律法规,图书馆制作馆藏资料的数字作品,并非完全超出合理使用条款的范围,还可以争取一些自由使用的空间。何况,美国的《数字千年著作权法》也对图书馆的数字复制予以一定程度的豁免。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出版物的品种和数量将不断扩展, 但是将图书馆提供的网络服务与商业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不加区别,便会导致图书馆利用网络提供信息服务的成本和风险陡增,面临防止自身和用户侵权的一系列问题。综上所述,要应对如此样严峻的法律环境,建设数字图书馆在加强硬件投入的同时也要加强馆员们对著作权法的学习和研究。

参考文献:黄勤南.《知识产权法》.第四编
李玉安.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十大难题. 图书馆学刊,2002(3)
陈生平.地方图书馆员必须学习著作权法. 河南图书馆学刊,2001(11)
肖燕.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与图书馆: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科学院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2001(5)